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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设12个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委机关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管理委属各类资金,负责系统统计工作,指导系统财务、审计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
(二)人事处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规;参与研究制定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方面的政策、法规、条例等并监督实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指导自治旗、民族乡逢10周年庆祝活动;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承办国家民委、宗教局交办的有关调研任务。
(四)经济发展处
组织分析自治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涉及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自治区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自治区扶贫管理部门搞好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
(五)教科文处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自治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新闻出版、教育改革发展的特殊、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民族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举办重大民族文化和承办交由自治区举办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开展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六)宗教一处
承办自治区宗教的综合工作和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起草有关文件和部门规章;帮助有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研究、指导处理重大宗教问题;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
(七)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和部门规章;帮助有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
(八)蒙古语言文字科研管理处
负责组织协调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及管理,组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蒙古语文的科研课题攻关和学术活动;监督检查蒙古语名词术语的使用工作;承担蒙古语名词术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民族语言文字处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宏观管理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重点研究制订蒙古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八协工作处
承担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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